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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帮忙,为何法院判合同无效?
作者:周姗、贺普兴   发布时间:2026-03-20 14:33:44


生活中,朋友之间借钱周转本属于常事,但有些出借人为帮助亲友,通过金融机构贷款来出借款项,可能埋下法律隐患。近日,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套贷转借”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情回顾 

原告颜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系朋友关系。2023年,被告朱某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颜某某提出借款10万元的请求,因先前颜某某以房屋装修为由向银行申请获得了一笔20万的贷款,颜某某便将该贷款的部分金额出借给了朱某某,并约定了借款期限与借款利率。但借款到期后,朱某某只向颜某某还款4千元,颜某某多次催要剩余款项未果,便将朱某某诉至莲花县人民法院,要求其偿还借款及相应利息。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该案中,颜某某将从银行借得的贷款转借给朱某某使用,这一行为符合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情形,因此,颜某某与朱某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应被认定为无效。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法律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朱某某应向颜某某返还借款本金。 

关于利息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有权请求返还价款或者报酬的当事人一方请求对方支付资金占用费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但是,占用资金的当事人对于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没有过错的,应当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计算”。该案中,原、被告双方均知悉借款本金来源于贷款,且颜某某也因银行贷款承担了利息成本,因此朱某某应向原告支付一定的占用使用费。 

最终,法院根据原、被告的过错程度,判决被告朱某某向原告颜某某返还10万元本金,并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费,对已偿还金额中超出应计利息部分的,依法冲抵本金。 

法官寄语 

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但通过银行、贷款平台贷款后,将贷款提现出借他人或者将发放贷款的卡出借他人使用,而非以自有资金出借,都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行为,转贷形成的借款合同无效。因合同无效,双方对于借款利息的约定无法得到法律支持。



来源: 莲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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