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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引纠纷 调解促和护营商
作者:曾可人 发布时间:2026-03-23 10:22:13
近日,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承办法官秉持耐心细致的司法服务理念,高效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租赁争议,既依法保障了双方合法权益,又以公正司法助力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用实际行动彰显了司法护航民生权益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责任担当。 案情回顾 此前,出租人将店铺出租给承租人经营,双方签订租赁协议。后承租人主张该店铺存在安全隐患导致无法正常经营,要求解除合同并索赔损失;出租人则主张承租人拖欠租金,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调解 案件受理伊始,承办法官细致梳理争议焦点,发现双方矛盾核心在于合同履行条件是否成就、责任如何划分。为减少当事人诉累、实质化解纠纷,法官从“情理法”多角度开展调解工作:一方面向双方释明诉讼风险与成本,另一方面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互谅互让。经多次沟通协调,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解除租赁合同,承租人当场一次性补付租金10000元,出租人自愿放弃其他诉求。至此,纠纷得以高效化解,双方握手言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第七百二十九条:“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法官寄语 莲花县法院将立足司法职能,聚焦市场主体需求,创新纠纷化解机制、提升司法服务质效。该案调解依托法定解除情形平衡双方权益、实现 “案结事了”,法院将以更优司法环境为营商环境优化保驾护航,注入司法动能,助力各类市场主体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行稳致远。 来源:
莲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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