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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也有过错,为什么要我全赔?”
作者:施丽芳 发布时间:2026-03-23 10:32:54
近日,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因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的交通事故,双方对交警部门认定的责任均没有异议,但被告拒绝赔偿,认为原告对事故发生也存在过错,应减轻部分赔偿责任。那么,被告的说法是否成立? 案情回顾 2025年7月4日,郭某驾驶摩托车由莲花县良坊镇泉水村往县城方向行驶,在某路段借道通行时,与左边直行的彭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彭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郭某借道行驶时未让行,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事故主要责任,彭某驾驶机动车,但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应负事故次要责任。彭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住院10天后出院,花费医疗费5000余元。因双方对赔偿款项协商不成,彭某诉至法院,要求郭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7000余元。 法院调解 法院受理后,被告应诉称,原告对事故的发生也有责任,故在其合理损失范围内,只承担70%。 经查明,被告的车辆未购买保险,故相关损失只能由其自行承担,考虑到原告对事故发生存在较大过错,且双方对事故责任认定无异议,仅对赔偿数额存在争议,便召集双方到法院开展面对面调解。调解过程中,法官首先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对其损失进行一一核算,确定其合理损失共计23000余元;其次,将我国关于机动车需购买交强险的规定对被告进行释明,告知机动车购买交强险的强制性规定,若未购买,仍需按照交强险的相关规定承担责任,即只要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就应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受害人的所有损失,若原告的损失超出交强险范围,则超出部分按过错比例承担。被告听后,虽有不解,但也不再争辩。最后,在法官的多方面释明下,原告基于自身存在过错,自愿放弃部分损失,被告也答应愿意赔偿,最终双方达成和解,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0000元,并当场支付。至此,一起摩托车相撞引发的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圆满化解,案结事了。 法条链接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9 年修订)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赔偿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 年修正)》第十六条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源:
莲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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