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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生子抚养起纠纷 法院调解促矛盾化解
作者:施丽芳   发布时间:2026-03-23 10:52:42


近日,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件,刘某(女)、张某(男)未婚同居期间生育一子,后二人因感情不和分手,但就孩子的后续抚养问题未妥善处理,引发纠纷。 

案情回顾 

2019年11月,刘某与张某因在外务工相识相恋,不久后开始同居。半年后刘某怀孕,便打算等孩子出生后再办理结婚登记和婚礼。然而,随着刘某怀孕,两人生活开支逐渐增加,收入却未增长,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孩子出生后,两人矛盾愈发激烈,不仅始终未办理结婚登记,最终还于2022年12月底决定分手,孩子由刘某抚养。随着孩子日渐长大,各项开支不断增多,刘某的经济负担日益加重,于是多次联系张某,要求其支付抚养费,但张某均置之不理。刘某无奈之下,遂诉至法院。 

法院调解 

法院受理后,张某辩称,当时分手时已说好孩子谁带谁负责,互不干预对方生活,加之自己现已成家并育有子女,家庭负担较重,经济情况不佳。基于此,承办法官召集双方到法院进行面对面的调解,各自说明自己的处境及对孩子未来抚养的想法,并引导双方换位思考。经法官的释法明理,张某明白了作为孩子的亲生父亲,抚养孩子系其法定义务,也表示愿意支付抚养费。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就抚养问题协商一致,孩子继续随刘某生活,由刘某抚养,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直至孩子成年。至此,这起因非婚生子引发的抚养费纠纷妥善化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来源: 莲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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