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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运车辆被撞停运 线上调解快速获赔
作者:施丽芳   发布时间:2026-03-23 10:59:42


“不用开庭就拿到了赔偿款,谢谢法官这么快就帮我挽回了损失”,当事人在收到赔偿款后向承办法官表示感谢。 

近日,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引起的车辆营运损失赔偿案件,经法官释法明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当天支付赔偿款。 

案情回顾

2025年3月底某天下午,王某驾驶的货车经过莲花县工业园某路段转弯时,与刘某驾驶的货车发生碰撞,导致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因王某转弯时操作不当造成本次事故,王某负事故全责,刘某无责。刘某车辆维修完毕之后,王某向修车店支付了维修费。因刘某的车辆系营运车辆,维修期间无法正常使用,故刘某要求王某赔偿车辆维修期间的营运损失共计5000余元,但王某拒绝支付,双方协商不成,刘某诉至法院。 

法院调解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经查阅案卷材料,认为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清晰,王某拒绝支付的理由主要是赔偿数额较大,无法接受。据此,承办法官根据原告提供的损失材料,核定此次事故产生的合理损失,从法理、情理的角度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耐心细致的劝导,引导双方从法律规定、诉讼成本等多方面因素进行换位思考、综合考量。在承办法官的多次电话协调下,双方当事人最终通过视频方式自愿达成调解,王某当天一次性向刘某支付赔偿款3000元。至此,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来源: 莲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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