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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追尾后,他竟开车冲进服务中心大厅!
作者:樊璐   发布时间:2026-03-23 11:01:38


一杯下肚话匣开,三杯入肠胆气来,席间自称英雄汉,出事才知贪杯害。请看江西省莲花县发布的典型案例。

案情回顾 

2025年3月28日,被告人小立在家中饮酒后驾驶车辆行驶至某红绿灯路段时,与在该路段等候红绿灯的由小平驾驶的车辆发生追尾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小立驾驶车辆发生追尾碰撞后,继续往前来到某社区服务中心门口,拿出手机录制视频,接着驾车撞击该服务中心大门,导致玻璃门破碎。此时,车辆因惯性后退了一下,小立再次驾车撞击大门,车辆冲进大厅碰撞至电脑桌前,造成前台大理石等物品损坏。经鉴定,小立血液样品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97.05mg/100mL,损坏物品的价值共计人民币6747元。 

案发后,小立家属对某社区服务中心损坏物品代为赔偿人民币8700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小立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且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醉酒后任意损毁公共财物,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和寻衅滋事罪。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小立有期徒刑九个月;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小立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

酒后驾车既容易因反应迟缓,引发交通事故。也容易因情绪放大冲动滋事,醉酒不是“免罪符”,以身试法者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 



来源: 莲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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