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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起争议 法院判决明责任
作者:罗梅、陈垚宇   发布时间:2026-03-23 11:14:51


近日,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件。法院依法对各方当事人的责任作出了明确界定。 

案情回顾 

被告李某因公司经营需要向原告张某借款,并出具借条约定了还款时间及利息。借款期间,李某曾归还部分款项,后又以经营为由再次借款。张某多次催讨剩余欠款,李某均以各种理由搪塞。因索款无果,张某为维护权益,将李某、李某妻子及担保公司诉至莲花县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偿还债务。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现有证据足以认定原被告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妻子的责任认定:因借款协议无其签名且事后未获追认,原告亦未能举证证明该笔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经营,故对其要求被告妻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关于担保责任:担保公司仅在担保人处盖章而未约定保证方式,依据法律规定应按一般保证承担责任,故原告主张的连带责任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法院判决如下:被告李某向原告张某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担保公司承担一般保证责任,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来源: 莲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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