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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生前出具的欠条,妻子要承担还款责任吗?
作者:施丽芳 发布时间:2026-03-23 11:19:10
周某:“这个事情我不知道,我也没签字,不要找我。” 王某:“欠条上的电器我们送到你家了,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现在你丈夫去世了,理应由你来还。” 近日,原告王某拿着刘某十年前出具的欠条起诉至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要求刘某妻子周某承担还款责任。 案情回顾 王某系莲花当地经营家电的个体工商户,2015年3月,刘某因新建房屋,在王某处购买了冰箱、电视机、洗衣机等家电共计32000余元,因刘某未及时付款,便向王某出具了一张欠条,写明货款种类、数量及金额。因两人经常有生意上的往来,刘某也时常给王某介绍业务,关系较好,王某便很少向刘某催促还款,只是每年年底偶尔向刘某提及欠款事宜。2023年10月,刘某因身体患病不幸去世。一年后,王某得知刘某去世,便联系刘某妻子周某,告知欠款事宜,周某听后称十几年前的事情自己不知情,拒绝还款。王某多次与之协商不成,便诉至莲花县法院。 法院调解 法院受理后,周某答辩称,欠款一事自己并不知情,即使丈夫之前与王某有经济往来,但是否有欠款无法确定,而且因丈夫生病治疗导致经济负担加重,自己也无还款能力。庭审过程中,王某提交了2022年至2023年期间两次与刘某微信聊天记录催收记录。经调查发现,欠条上的电器数量及型号与周某家中的电器一一对应,结合王某与刘某的聊天记录,可以认定欠条上的电器款确实未支付。考虑到王某与刘某之前关系较好,现刘某去世,周某经济能力不佳等情况,法官便召集双方开展“面对面”调解。一方面,法官向周某释法,告知其虽然未在欠条上签字,但该案中的电器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面,通过对王某耐心劝导,使其理解周某丧夫后的处境及经济困难,引导他进行换位思考。 最终,王某表示愿意放弃部分欠款,周某也同意履行支付义务,但提出需分期支付。双方达成和解并当场签订调解协议:周某向王某支付电器款28000元,其中5000元当场结清,余款在一年内付清。至此,这起十年前的买卖纠纷得到圆满化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来源:
莲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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