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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设生猪屠宰场 非法经营罪责难逃
作者:刘丽芹   发布时间:2026-03-23 14:06:05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私自屠宰生猪并销售未经检疫的肉制品,不仅扰乱市场秩序,更将面临刑事处罚!请看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 

案情回顾

2024年7月份至2024年9月期间,被告人林某某在未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的情况下,多次在私自设立的屠宰场内进行生猪屠宰,并以低于正规生猪定点屠宰场的价格批发给他人进行零售。2024年9月25日,莲花县公安局民警依法传唤被告人林某某到案接受调查,并扣押了其四把杀猪刀。经查,林某某非法经营数额达20万余元,非法获利1万余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林某某具有认罪认罚、坦白、退缴违法所得等量刑情节,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法官寄语 

屠宰行业必须“持证上岗”,违法经营害人害己,合法经营才是长久之道,食品安全重于泰山。



来源: 莲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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