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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纠纷引发肢体冲突,看法院怎么判?
作者:贺启迪   发布时间:2026-03-23 14:12:42


近日,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邻里纠纷案件,双方因误解和冲动导致肢体冲突,最终法院依法划分责任并作出赔偿判决。 

案情回顾

朱某与王某系同村村民,尹某为王某之子。2024年,政府拟征收该村部分退耕还林地块,村小组干部对涉事地块进行测量。同年某日下午,朱某在自家地块砍伐地界标识时,对正在测量的村组干部进行谩骂。此时,王某正在附近自家地里砍竹子,听到骂声后误以为是针对自己,遂上前回应,双方随即发生对骂并升级为厮打。冲突中,王某用镰刀砸伤朱某额头。 

王某离场后,朱某持镰刀至王某家门前理论,双方在抢夺镰刀过程中,朱某手指被划伤。随后,朱某情绪激动,用石头砸坏王某家大门。尹某接到母亲电话赶回家中后,未能冷静处理,动手推打朱某。经派出所调解无果,朱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人身及财产损害赔偿。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朱某因土地权属谩骂村小组干部,王某误以为针对自己而引发对骂厮打,双方均有过错。王某离开现场回家后,朱某来到王某家门前找王某理论,王某也再次与朱某厮打一起,双方同样存在过错,应当相互承担人身损害民事赔偿责任。尹某获知其母王某与朱某发生纠纷回家后,不能冷静对待,反而动手推打朱某,应与王某共同对朱某的人身损害承担侵权责任。综合冲突起因、发展经过及损害后果,对人身损害部分,由王某、尹某共同承担55%的责任,朱某自担45%;对财产损害部分,因朱某毁坏王某家大门,酌定其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邻里纠纷本应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合法途径理性解决。因误解与冲动引发口角乃至肢体冲突,不仅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更破坏了邻里和谐,严重者甚至需承担刑事责任。希望双方当事人引以为戒,今后遇事冷静处理,依法维权,共同营造和谐稳定的邻里关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来源: 莲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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