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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帮工不慎受伤,损害赔偿谁来承担?
作者:朱旺 发布时间:2026-03-24 10:14:30
近日,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无偿帮工引发的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判决被帮工人张某赔偿帮工人李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1万余元。 案情回顾 李某与张某系邻居。2024年起,张某家新建房屋,2025年1月16日装修完毕,计划年前入住。李某闻讯后,于1月17日主动提出义务帮忙打扫卫生。张某当即提醒:“窗外玻璃不用擦,够不着的地方别勉强,太危险。”但李某坚持要擦,踩梯作业时不慎踩空坠落受伤。双方协商赔偿未果,李某诉至法院,索赔4万余元。 法院审理 莲花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自然人的身体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李某帮助张某打扫卫生,并非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亦不以追求报酬为目的,该行为系有利于张某的行为,且张某并未明确拒绝李某的帮工行为,故李某的行为具有无偿帮助的性质,李某与张某之间构成义务帮工关系。李某从梯子上摔下来,事先无法预知,且张某尽到了提醒义务,但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险的发生,李某坚持擦高处的玻璃导致该案发生,张某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李某因擦高处玻璃摔伤,其作为一成年人,因对自己的行为过于自信,对损害的发生具有主要过错,依法减轻被告张某的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因此,综合当事人过错及分析损害产生原因,该院酌定原告李某的合理损失由被告张某赔偿30%,李某自负70%。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邻里互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生动体现。但无偿帮工并非“零风险”,受益与风险应相一致。帮工人应量力而行、注意安全;被帮工人应提供必要防护、及时劝阻危险操作。唯有相互理解、各尽其责,才能让“好意”不再变成“负担”。 来源:
莲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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