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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承诺有风险 房屋买卖需谨慎
作者:罗梅 发布时间:2026-03-24 10:21:12
贷款承诺需谨慎,销售话术花样多,近日,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件,有力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2022年初,萍乡市某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与李某(原告)经口头协商,约定将其位于莲花县城的三个门面出售给李某,双方同意原告先支付首付款,剩余房款由被告协助办理贷款。后因原告首付款未达被告要求,被告遂更换了拟出售的门面,并再次承诺剩余房款由其负责办理贷款。然而,被告最终未能兑现贷款办理承诺,原告多次要求退还已支付的预付款遭拒,遂诉至莲花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预付款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协议系附条件生效的民事行为,购买合同因余款不能贷款支付而条件不成就,致使双方协议不发生效力,被告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协议的出让商铺原告半年时间不能凑齐首付款致商铺另售他人,且原告丈夫治病需要与被告交涉要求退回所交购房款遭拒,被告应当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在不能确保承诺兑现的情况下,双方另行达成了购买协议,原告有理由相信销售人员的承诺就是被告的承诺。《民法典》规定,案外人受被告委托在代理权限内以被告的名义销售其商铺,对被告发生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被告人辩称,销售人员的承诺属于其销售话术,系代理公司的承诺,与被告无关的意见不能得到采纳。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理据充分,该院依法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作出了支持原告诉求的判决。原告被告均未提起上诉,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寄语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持续活跃,房屋交易纠纷案件数量逐年上升。莲花县人民法院健全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高效化解矛盾纠纷,为营造优质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坚实司法保障。法院提醒广大购房者:签订合同前应仔细核实开发商资质及承诺内容,切勿轻信口头承诺,必要时留存书面凭证,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
莲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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