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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未完成,定金纠纷如何化解?
作者:曾可人   发布时间:2026-03-24 10:24:24


近日,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因交易未完成,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 

案情回顾

2021年3月,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口头约定购买陈某名下的房屋,双方确认房屋总价50万元,王某当日支付定金3万元。后王某发现房屋存在银行抵押登记,且陈某无法在约定时间内解除抵押,导致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王某认为陈某隐瞒房屋抵押情况,构成根本违约,要求双倍返还定金6万元;陈某则辩称已告知房屋有抵押,王某知情后仍同意继续交易,后因房价下跌,王某便不愿购买,系王某违约,故不予退回定金。但陈某至今未返还,王某遂将陈某诉至法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院调解 

法院受理后,经查明,陈某于2021年底已将案涉房屋出售,且价格低于50万元。考虑到案涉房屋已出售,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法官便召集双方到法院,首先对当事人进行释法,告知定金罚则的适用情形和原则,因双方系口头达成的协议,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且双方均未提交证据材料予以佐证各自说辞,无法确定过错方,故无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关于定金罚则的情形。其次,基于该案买卖合同目的未实现,双方均有损失,秉着以和为贵的原则,建议各退一步。最后经法官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和解,陈某同意退还王某定金2.8万元。 

法官说法 

二手房交易链条长、风险点多,买卖双方均需树立“证据意识”与“风险意识”,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对房屋现状、价款、支付方式、定金、违约情形等进行明确约定,以免日后发生纠纷。该案的顺利调解,既体现了法律对诚信原则的坚守,也展现了调解机制在化解民事纠纷中的独特价值——它不是简单的“非黑即白”判决,而是通过释法明理,引导当事人换位思考,在法律框架内寻找利益平衡点,最终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来源: 莲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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