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法官巧解物业纠纷 高效化解促和谐
作者:刘婷 陈垚宇 发布时间:2026-03-24 10:44:27
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商品房小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逐渐成为民生领域常见矛盾。近日,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通过耐心调解,成功化解一起典型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案涉房屋由被告赵某与原告江西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购得,购买时房屋尚未完成建设。原告诉称,自2020年6月至2024年6月,物业公司多次催缴物业费未果。被告赵某则认为,原告要求支付物业服务费中,包含了房屋未建成交付的时期,而这一时期要求支付物业服务费缺乏法律依据,因此拒绝缴纳。原告多次催款无果,双方矛盾激化,原告遂诉至莲花县人民法院。 法院调解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查阅案卷后认为,该案争议金额不大,存在调解的可能性,于是着手联系双方当事人开展调解工作。法官向被告赵某耐心阐释法律规定,明确指出物业服务人按照约定提供服务后,业主无权以未实际享受或无需特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赵某在听取法官的释法明理后,逐渐理解了相关法律规定,态度有所转变。经法官积极协调,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被告需在一定期限内向原告付清全部物业费。至此,这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得到妥善解决,且获得了双方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三十九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物业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来源:
莲花县人民法院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