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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约定还款期限和利息,是否可以主张利息?
作者:施丽芳 发布时间:2026-03-24 10:47:25
民间借贷中,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和利息,那出借方何时可以要求对方还款?是否可以要求支付利息?请看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 案情回顾 2024年4月,莲花某制造公司因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向北京某科技公司请求借款。由于两个公司的负责人系多年好友,两人便口头约定了借款金额及还款期限。随后,北京某科技公司在当月向莲花某制造公司账户转账共计120万元。2024年6月,双方便开始协商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事宜,但在协商过程中,基于各种原因,双方未就还款期限及利息达成一致,最终未签订书面借款协议。2024年12月底,北京某科技公司向莲花某制造公司发出催款函,要求其在三个月内还款,莲花某制造公司收到后未予以答复。因莲花某制造公司未按时偿还借款,2025年4月初,北京某科技公司诉至莲花县法院,要求该公司偿还所有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 法院审理 法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传票等材料,被告收到后未应诉答辩。法院经查明事实后认为,因双方就借款期限未达成一致,未签订书面借款协议,但从双方的转账记录、催款函等材料可以证明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出借方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该案中原告已向被告催告,并给予了三个月的期限,符合法律规定。双方未约定利息,但被告在催告后仍未还款,原告主张逾期利息于法有据。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120万元并支付自2025年4月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至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目前判决已生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 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条 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源:
莲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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