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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达退休年龄遭遇交通事故,能否主张误工费?
作者:全文燕 发布时间:2026-03-24 10:49:37
近日,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受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因事故发生时受害人王某已62岁,侵权人赵某称其误工费不应支持。那么,已满60岁人员主张误工费,能否支持? 案情回顾 2024年11月5日,赵某驾驶三轮摩托车,在莲花县某乡村路段掉头时,不慎与后方直行而来的王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刮碰,造成王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赵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不负事故责任。双方因赔偿事项协商不成,王某诉至莲花县法院,要求赵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5000余元。 法院审理 法院受理后,经查明,王某于2024年1月起,在莲花县工业园某公司从事园林绿化工作,事故发生后,因受伤治疗,于2024年12月底继续回到公司上班。根据王某提供的劳动合同以及工资流水可以看出,王某每月工资1800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误工费能否获得支持,关键在于能否证明因事故导致的“实际劳动收入减少”。该案中的王某虽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根据其提供的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等材料可以证明其事故发生前仍然具备劳动能力且存在劳动收入,因本次事故受伤治疗导致收入减少,而误工费赔偿的法定基础是受害人因侵权行为导致实际劳动收入的减少。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王某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方面的诉求。 法官说法 法律支持受害人主张误工费,主要在于弥补其因侵权行为造成的实际劳动收入减损。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主张存在劳动收入损失的一方,必须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加以证明,这包括证明事故前存在该劳动收入、收入的具体水平以及该收入因本次事故导致的误工而实际减少。对于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误工损失的诉求,需根据受害人是否具备劳动能力以及实际收入是否减少等方面来考量,并非“一刀切”不予支持。 来源:
莲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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