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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约定债务由一方承担,这样的约定有效吗?
作者:施丽芳   发布时间:2026-03-24 10:59:06


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离婚时约定好由一方承担,那债权人只能要求一人偿还吗? 

近日,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金融机构起诉债务人偿还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情回顾 

2024年3月,张某因经营店铺需要资金周转,向当地某银行申请借款10万元。张某的妻子李某向银行出具了一份共同偿债承诺书。随后,张某与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了借款期限、利息、违约责任等条款,李某也在共同借款人处签字。合同签订后,银行向张某发放了10万元贷款。一年后,借款到期,但张某夫妇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银行多次催收未果,遂诉至莲花县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受理后,开庭审理时,李某称两人因感情不和,已于2025年4月办理离婚手续,约定好所有债务由张某承担,自己独自抚养两个孩子,并当庭向法院提交了离婚证、离婚协议等材料。银行质证称,该笔借款系张某夫妇共同借款,不管双方离婚与否,都需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债务发生在张某、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李某以共同借款人身份在借款合同上签名,证明对债务具有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该债务属于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虽然两被告已离婚并协商好债务承担问题,但该协议只在两被告之间产生效力,无法对抗原告的上述债权。法院最终判决由张某、李某向银行偿还借款本息。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就解除婚姻关系及相关权利义务达成的协议,仅对双方产生效力,不能单方面改变对债权人的义务,债权人不是离婚协议的当事人,不受其内部约定的约束,只要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共同债务,无论是否离婚、离婚协议效力如何,债权人仍然有权向夫妻双方主张全部债权。协议中“不承担”债务的一方如果偿还了共同债务,可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向另一方追偿。



来源: 莲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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