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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主动还款 原告申请撤诉
作者:肖琳 发布时间:2026-03-24 11:00:59
近日,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在承办法官的耐心释法说理下,担保人主动履行还款义务,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效果。 案情回顾 2023年5月,被告李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刘某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于2024年12月之前归还。贺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并约定了保证期限。然而,借款到期后,刘某多次催收未果,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和贺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法院审理 法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仔细审查了案件材料,认为该案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为了尽快解决纠纷,减轻双方当事人的诉累,法官决定优先通过调解来化解矛盾。 承办法官首先通过电话与被告李某及贺某取得联系。贺某接到法院电话后显得十分慌张,表示自己作为担保人被诉至法院,担心会对日常生活产生影响。承办法官耐心地向贺某释明了相关法律规定,告知其若李某仍未还款,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的贺某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可能面临的不利后果。在了解到自身可能承担的责任后,贺某表示愿意与刘某协商还款事宜。 随后,法官又与原告刘某进行沟通,告知其贺某愿意协商解决问题的态度。刘某表示,借款金额并不算大,自己也不想通过诉讼耗费过多的时间和精力,更不愿因为诉讼伤了与被告之间的和气。只要被告能够主动还款,其愿意放弃利息诉求。 在法官的积极协调和主持下,贺某主动履行了担保责任,向原告偿还了全部借款本金。原告刘某收到款项后,随即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这起民间借贷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是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担保范围内履行债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担保并非儿戏,签字即责任。作为担保人,签字前要务必清楚将来可能要承担的责任和法律后果,担保并非一时的所谓“帮忙”,而是将自己的财产与借款人未来的还款能力及信用紧密捆绑,借款人在到期后不想还款或无能力还款,担保人就将“顺位”成为债权人的第一追债对象。 来源:
莲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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