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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割机“咬人”,赔偿责任谁来承担?
作者:周姗、贺普兴   发布时间:2026-03-24 11:03:51


丰收在望的农忙时节,租用收割机收割农作物已然成为现代丰收的一道风景。使用收割机极大地提高了劳动的生产效率,但若操作不当或农户、驾驶员安全意识不强,也会引发悲剧。 请看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

案情回顾 

2024年5月,谢某某在为王某某家收割油菜时,驾驶收割机掉头时不慎撞到王某某的背部,导致王某某的手臂被卷入收割机内,造成右手严重受伤。事故发生后,王某某被紧急送往萍乡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7天,花费了3万余元的治疗费用。经鉴定,王某某构成五级伤残,误工期为180天,护理期为90天,营养期为90天。经计算,王某某的人身损害赔偿金额共计555228.86元。由于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王某某将谢某某诉至莲花县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 

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经法院审理查明了上述案件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谢某某在驾驶收割机作业时,应当负有高度的安全注意义务,对路线及周围环境如行人等应时刻保持警惕。然而,谢某某在倒车时未注意车后的原告,导致原告被撞倒受伤,其应对原告的受伤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原告王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收割机正在作业,却仍将自己置身于危险环境中,其自身注意义务的缺失及疏忽大意也是导致自身受伤的次要原因。 综合该案案情,依据事故的原因力及双方的过错程度,依法确认王某某对本次事故承担30%的责任,谢某某承担70%的责任,依法判决谢某某向王某某赔偿388660.2元。 法官提醒 

该案中,谢某某在驾驶收割机掉头时疏忽大意,未对周围环境进行确认,最终造成事故。不仅使农户王某某遭受身体上和精神上的损害,让自己也背负上了赔偿债务。 

随着农业现代化的发展,农业机械将成为农业生产的主力军,农机驾驶员在驾驶时应严格按照操作规范和流程开展工作,作业时应集中注意力,仔细观察,莫让收割机“帮手”变“凶手”。



来源: 莲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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