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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责≠免赔!交强险无责限额为伤者兜底
作者:施丽芳 发布时间:2026-03-24 11:25:13
近日,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王某要求被告刘某及车辆投保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赔偿损失,但被告刘某在该事故中被认定为无责,那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回顾 2024年10月,王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在莲花县某乡村路段行驶时,因车速过快刹车不及时撞上前方刘某驾驶的小型轿车,造成王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车速过快且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车距,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不存在过错行为,不负此次事故责任。后王某被送往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2万余元。因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不成,王某诉至莲花县法院,要求刘某及车辆投保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受理后,刘某及保险公司答辩称,因该事故系王某的过错造成,刘某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交强险是一项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主要目的是为受害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救济。该案中,两车发生碰撞导致王某受伤,虽然刘某不存在过错,但王某的受伤与刘某存在关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9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刘某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向王某赔偿损失19800元。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9年修订)》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9年修订)》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来源:
莲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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