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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维修期间的误工损失,可否要求侵权人赔偿?
作者:施丽芳   发布时间:2026-03-24 11:29:48


刘某:“车被你撞了,维修了15天,影响我正常工作,应该要赔偿误工损失。” 

王某:“我又没撞伤你,凭什么赔偿。” 

那么,车辆维修期间的误工损失,可否要求侵权人赔偿? 

近日,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因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案件,原告刘某除主张修车费外,还要求被告赔偿其车辆维修期间的误工损失。

案情回顾

025年2月中旬,刘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在莲花县319国道某路段时,因同向后方驾驶车辆的王某强行超车,致使两车发生剐蹭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该起事故王某负全部责任,刘某不负责任。刘某因维修车辆花费维修费4500元,双方因对赔偿事项协商不成,遂将王某诉至莲花县法院,要求王某赔偿全部维修费用及车辆维修期间影响其正常上班造成的误工损失2000余元。 

法院调解 

法院受理后,承办法官经联系被告王某,向其释法明理,王某称愿意赔偿维修费用,但拒绝赔偿其他损失,刘某称本来要出去务工,因车辆受损,导致外出务工时间推迟,产生了损失。因调解不成,原告刘某在庭前向法院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王某还需承担其车辆维修期间乘坐其他交通工具产生的费用。 

庭审过程中,原告刘某未提交证据材料证明车辆维修期间乘坐其他交通工具产生的费用。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车辆维修费,原告提供了维修发票以及支付记录,法院予以认可;误工费系因侵权行为导致当事人受伤需接受治疗而无法工作导致收入减少所产生的损失,该案中的原告并未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治疗,故其主张误工损失,法院不予认可;原告所主张的交通费系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赔偿权利人主张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的,应说明其车辆使用权益中断后的合理替代需求,并提供乘车或租车发票、支付凭证等证据证明实际支出的相关费用。该案中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证明已实际支出相关费用,法院不予认可。法院最终判决由王某向刘某赔偿车辆维修费4500元,驳回了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 修正)》第十二条的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说明主张误工损失的前提是因侵权行为导致受害人身体受伤需住院治疗而无法工作产生的损失,该案中的刘某未因交通事故造成身体受伤,其称需开车外出误工,但开车只是外出的一种交通工具,并非影响外出的决定性因素。若刘某的车辆系营运车辆,因维修而导致车辆停运,可主张停运损失。



来源: 莲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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