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民间借贷须谨慎 合法利息受保护
作者:贺启迪   发布时间:2026-03-24 13:50:44


  近日,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情回顾

  颜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刘某出具借条借款,借条载明:“本人颜某今借到刘某现金5万元整,于2022年9月1日归还,如到期未还,愿意承担所有法律责任”。同时,双方口头约定该借款每月利息为1500元。颜某出具借条后,刘某于次日在扣除6个月利息9000元后,通过手机网银转账将41000元借款交付给颜某。然而借款到期后,颜某未能按时还款,但陆续按照每月1500元的利息标准向刘某支付了19个月的利息,共计28500元。此后,颜某未再履行还款义务,刘某经多次催讨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颜某向原告刘某出具借条借款,双方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该案原告按双方口头约定预先扣除6个月的利息9000元,该9000元是砍头息,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认定为借款本金,实际出借金额应认定为41000元。双方口头约定利息为每月1500元,年利率约为43.9%,远高于借款时一年期LPR的4倍(14.8%),将超过法定范围的利息冲抵本金后,最终判决由被告颜某归还原告刘某借款本金28917.3元。

  法官寄语

  借贷双方应确保利率在法定范围内,避免高利贷。民间借贷中过高的利息和砍头息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借贷双方均应遵守法律规定,避免法律风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来源: 莲花县人民法院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26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