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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二房东“网红装修” 甲醛超标可索赔
发布时间:2026-03-27 10:34:29
大学生刚参加工作,租房是一大难事。二房东宣称“物美价廉”的群租房,到底隐藏多少坑呢?请看江苏省江宁开发区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吕某系二房东。2025年6月15日,刚毕业的小江向吕某承租位于南京市江宁区的某处房屋,租赁期限一年,小江向吕某支付了三个月租金及押金(一个月租金),并向中介支付了1000元中介费。合同签订第二天,因房屋是刚装修完,小江不放心,遂通知吕某要对房屋做甲醛测试,并通知其到房屋来看,或者录视频发给其看,吕某同意检测,6月18日,原告告知检测结果是房屋甲醛超标近3倍,要求3日内协商解约赔偿。吕某回复“联系负责人”,6月20日,小江通知吕某因甲醛超标解除合同,并将钥匙留在房门上,拍照发给吕某,表示已将房屋交还,吕某表示同意。之后小江多次向吕某催要退还押金及租金,吕某拒绝退还。小江一气之下将吕某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已支付押金及租金,并赔偿检测费及中介费。 案件审理中,小江向法院提交某检测科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载明案涉房屋室内空气的检测结果为:主卧、次卧的甲醛含量分别为0.205 mg/m³、0.191 mg/m³,国家标准限值(I类民用建筑)为0.07mg/m³;TVOC含量分别为0.571 mg/m³ 、0.652 mg/m³,国家标准限值(I类民用建筑)为0.45 mg/m³,检测结论为不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GB50325-2020。 法院认为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一条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出租人负有保障承租人居住安全的义务,应当提供符合安全健康标准的房屋。本案中,小江委托检测机构对房屋空气检测前已明确告知吕某并通知其到场,吕某对检测机构的资质、检测方法、检测程序并未提出异议,该检测结论应当具备证明效力,根据检测结论,案涉房屋存在甲醛超标等空气质量问题,房屋质量存在缺陷,原告有权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案涉租赁合同。案涉房屋不具备居住条件,合同因吕某根本违约而解除,吕某应当返还小江支付的租金、押金,并赔偿违约损失。小江主张的赔偿检测费及中介费均有证据证明,且在合理范围内,本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 小江与吕某的租赁合同解除,吕某退还小江房屋租金及押金,并赔偿空气检测费及中介费共一千余元。 法官说法 本案从民法典对于租赁物质量的法律规定出发,结合租客的举证情况,认定二房东出租的房屋存在严重的质量缺陷,判决二房东退还已付租金、押金,并赔偿合理损失。 法官提醒:随着房地产市场由“增量时代”向“存量时代”的转向,租赁市场的庞大需求催生了大量“二房东”。司法实践中发现,许多二房东将房屋改造成群租房,且为迎合年轻租客对房屋的“美观”要求,普遍将房屋进行重新装修,但为降低成本,使用价格较低、甲醛等有害物质含量较高的劣质装修材料,给承租人身体健康带来极大隐患。承租人作为“消费者”,在租赁房屋前应擦亮双眼,如不小心租到“甲醛房”,应学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源:
江宁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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