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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售卖盗版电子书籍,卖家与平台责任如何界定
发布时间:2026-03-30 10:43:06
电子商务是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前沿阵地。近日,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涉电商平台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既彰显了司法对知识产权的严格保护,又为平台经济健康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 案情回顾 2023年3月,某电商平台用户刘某开设店铺,销售“其他休闲娱乐”类虚拟商品。同年3月,权利人发现该店铺通过网盘链接销售《历史的温度》等12本电子书,原告未向该平台投诉,直接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在原告起诉前,涉案平台经定期主动核查后下架了涉案链接,并在收到本案起诉材料后禁售了涉案商品,同时核查发现刘某入驻时未如实选择主营类目,且未上传相关资质文件。经比对,涉案电子书与权利人作品构成相同,权利人遂将刘某及电商平台诉至法院,索赔8万元。 审理结果 江北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
刘某未经许可通过网络传播涉案作品,构成侵权,应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本案的裁判核心在于如何认定电商平台的合理注意义务。 综上,刘某未经许可通过网络传播涉案作品,构成侵权,判决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8万元。平台不存在“应该知道”侵权情形,判决驳回要求平台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电子商务是推动经济结构和经济形态高质量发展、赋能新质生产力的关键环节。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时,应在遵循“严格保护”的基本价值导向的同时,合理审慎地判断电子商务平台的审查与注意义务,实现严格保护和创新发展的良性互动。 知识产权保护无“虚拟”例外,通过网络销售电子书等数字商品,同样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制。经营者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规定,如实公示营业执照、行政许可等信息。本案被告刻意将“电子书销售”标注为“其他休闲娱乐”,既违反平台管理规则,也增加了自身法律风险。 对消费者而言,每一次选择都在塑造市场环境。要警惕低价陷阱,尊重知识产权,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切勿因贪图便宜助长侵权行为。同时购买数字商品时也要留存消费凭证,以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知识产权保护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商家依法经营、诚信立业,消费者明辨真伪、理性消费,才能共同营造尊重知识、鼓励创新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来源:
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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