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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里“躺平”?请假义务可不能少
发布时间:2026-03-30 11:17:59


当劳动者的诉求遇上用人单位的规则,会碰撞出怎样的“案情”?请看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某公司操作工辛某突然缺勤,经询问辛某称因生病需休假,并称可以提供病假单,但因身体不便,暂无法提供。一个多月后,辛某仍未到岗,公司多次催促其提交病假单,辛某仍未提供。三个月后,公司以“无故缺勤超5天”为由,解除了与辛某的劳动合同。 

辛某不服,经仲裁后诉至法院,辛某称其尚在医疗期内,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要求支付赔偿金,并在诉讼中提交了诊断证明、病假单等材料。 

法院经审理认为 

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动者享有医疗期,医疗期的时间长短与其工作年限相关。劳动者因伤病需要休假的,应当凭借医疗机构或指定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并由用人单位审核批准。劳动者享有医疗期的前提,需向用人单位履行有效请假手续,即通过提交诊断证明、病假单等材料,明确告知病假的时间等关键信息,由用人单位审核确认。若未告知用人单位,致使用人单位无法确认是否符合医疗期条件,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辛某经公司多次催告后,直至收到解除通知,始终未向公司提交医疗机构或指定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及病假单,未履行告知义务,亦未履行请假手续,导致公司无法核实其医疗期需求,辛某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故公司认定其“无故缺勤”并解除合同的行为合法。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 

温馨提示 

医疗期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权益的享有需以“履行义务”为前提。劳动者请病假时,应按用人单位规定提交有效材料、履行请假程序;用人单位也应明确病假流程并及时与职工沟通,避免因程序瑕疵引发纠纷。 

法条链接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来源: 玄武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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