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棋牌室里偷装“第三只眼” “赌神”终获刑
作者:祝嘉骅   发布时间:2026-04-07 11:16:09


手气极佳,技术过硬?羡慕别人“逢赌必赢”时,你是否想过,坐在对面的并非“赌神”,而是“老千”呢?请看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发布的案件。

案情简介       

谢某是一个资深“麻友”,闲暇时就爱搓麻将,但近期不知是因为运气不好还是牌技不佳,她几乎逢打必输。朋友王某提醒她,对手可能在用“程序机”控制麻将,这才导致她输多赢少。王某还热心介绍谢某认识徐某,据说徐某有本事可以让谢某“少输一点”。 

经过一番商议,谢某与徐某达成合作。谢某组的牌局都选在徐某指定的包间。这些包间都被徐某提前偷装了偷拍设备,谢某搓麻将时,徐某在场外全方位“监控”牌局,还准备了手机、隐蔽式耳麦等“飞针”设备暗中指示谢某出牌,谢某由此“立于不败之地”。 

很快,谢某不再满足于“不输”。她联系了另一个时运不济等待“翻盘”的牌友郭某,两人在麻将桌上根据徐某指示互相配合,实现了“包赢”的效果。两个月内,谢某3人从4名赌客处“赢”得20余万元,不久就有受害者发现蹊跷报了警,谢某3人得以归案。

经法院审理,徐某犯诈骗罪、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谢某、郭某犯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     

法官说法  

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属于危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这类犯罪常发生在酒店、民宿、棋牌室或茶楼等公共场所,犯罪分子通过安装隐蔽摄像头、配置无线通讯设备等手段,进而侵犯公民隐私或实施诈骗等衍生犯罪。本案的犯罪分子就是利用隐蔽式窃听设备,实时监控牌局,再以赌徒心理操控诱导参赌者不断投注——这种“黑科技”式的诈赌模式,不仅直接侵害公民财产权益,更对正常社会秩序造成了破坏。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窃照专用器材属于国家严格管控物品,随意购买、使用不仅可能助长犯罪,更将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追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三条第一款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来源: 锡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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