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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业主群“炮轰”物业人员,法院判了!
作者:詹丽君   发布时间:2026-04-08 10:54:23


近日,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会发布了一起案件,在业主群里多次辱骂物业工作人员,看看法院会如何审理。
  案情介绍 
  李某是某小区的业主,自入住以来多次因房屋报修、车位费缴纳和楼道清理等事与小区物业发生争议。小张是该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负责李某所住楼栋的各项工作,双方曾经因为物业问题产生过摩擦,但并没有过冲突。
  2023年的某天,由于某次物业楼道清理,李某积压的不满终于爆发,她分别在社区网格群、小区业委会筹建群两个群聊中发布对小张的多条侮辱性、贬损性信息,还单独在微信辱骂小张。事发后小张无法忍受,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群成员共计超500人的两个群聊中公开对小张进行否定性评价,且群聊与其工作性质相关,所用词汇足以令人对小张产生不友好、非正面的联想,部分词汇具有攻击性,亦构成直接侮辱。李某的言论有一定的公共传播性,能造成小张声誉在该范围内贬损,属于侵犯其名誉权的行为。虽然李某辩称不当言论是由于对小张提供的物业服务不满所致,但小张作为物业工作人员,即使存在不当之处,李某亦可通过合法合理途径行使正当权利,贸然发表具有攻击性的不当言论,内容并非陈述事实或仅针对事件本身,已明确指向小张,无助于争端的解决,该行为本身已经偏离一般社会容忍的范畴。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在“社区网格群”、“业委会筹建群”中向小张发布赔礼道歉的文字声明,并赔偿小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官评析 
  小区业主的居住体验很大一部分取决于物业的服务质量。业主对于物业服务的不满,常常体现在与工作人员的沟通过程中。但维权应采取合法方式,不可贸然发表不当言论,这样的行为无助于争端的解决,反而是火上浇油。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群聊也是公开场合,在公开场合发表侮辱性、贬损性言论将承担法律责任。同时物业公司及时安抚业主情绪、积极提升服务质量,才是解决问题的“硬道理”。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来源: 锡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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