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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商品无中文标签 商家不得销售
发布时间:2026-04-09 11:48:46
随着信息和物流的不断畅通,进口食品对消费者来说已经不算新鲜。不少消费者对进口红酒青睐有加,若商家手中的进口红酒没有中文标签,能否向消费者出售?请看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发布的案件。 某饭店经营者收到朋友赠送的进口红酒,见包装华丽就随手放在饭店酒品饮料展示柜中。2024年末,章某与朋友到该饭店用餐,看中了这款进口红酒,要买来随餐品尝。经营者犹豫了一下,毕竟这红酒是朋友赠送,而且具体价格也不清楚。但本着顾客至上的理念,不好拒绝消费者。经上网搜索同款价格,最后双方商定每瓶按3880元计算,章某共购买了3瓶。席间喝了1瓶红酒,章某共支付酒水费11640元、餐费1200元,并将2瓶未开封的红酒带走。回到家后,章某才发现该红酒没有任何中文标签,认为该饭店出售的红酒不符合相关规定且无法核实合法来源,遂诉至宜兴法院,要求饭店退还红酒款11640元并予以十倍赔偿。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召集双方进行调解,双方各执一词。消费者强调,当仔细查看该红酒信息时,才发现瓶身没有中文标识,怀疑该酒有质量问题。经营者则强调,酒系朋友馈赠,品质绝对有保障。法官耐心地向经营者释明,食品安全标准绝非仅指食品本身无毒无害,而是包含从生产到销售全过程,未经检验的进口食品如同“身份不明者”,本质是对消费者安全的漠视。同时,法官也向消费者表示,经营者售卖该进口红酒非故意为之,已经认识到了自身经营存在的问题并整改到位,希望消费者予以理解和体谅。 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饭店经营者将红酒款退还给章某并赔偿11640元,章某拿到赔偿款后立马撤回了起诉。 法官说法:
食品安全是民生底线,更是法律红线。在此提醒广大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是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义务,生产经营企业要落实主体责任,确保食品可溯源。销售进口食品需严格核查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等合格证明文件,未尽查验义务产生的不利后果只能由经营者自己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进口食品的包装和标签、标识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来源:
宜兴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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