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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重要信息披露不实,构成欺诈!
发布时间:2026-04-13 12:15:30


新冰箱门不对称,换了包装还敢说是正品!请看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案件。

【案情再回溯】 

2025年6月14日,家住扬州的顾先生在某电商平台的A专营店,花费1519元购买了一台X品牌冰箱。 

6月19日,快递送货上门,顾先生确认签收后,在准备使用时却傻了眼——新冰箱的左右门居然不对称,肉眼就能看出明显的外观瑕疵。 

难道是瑕疵品?顾先生赶紧拍了照片发给店铺客服,想问个清楚,店铺却回复:“打X品牌售后,报安装。” 

6月20日,带着疑惑,他再次主动咨询客服。

 ”卖给我的这台冰箱不是正品?“”X优惠品,全国联保一年。“

 ”到底是正品还是优惠品?“”是优惠品,是正品、是美的,官方正品。“ 

”冰箱是全新的吗?“”新机未使用,不是全新,换了包装的。“ 

在顾先生的反复追问下,客服这样回复。 

顾先生越想越不对劲,明明买的时候问过客服质保多久,对方说“整机保修1年,主要部件保修3年”,可现在又说不是全新,还是“优惠品”。 

为了弄明白,他特意联系了X品牌官方客服,这一问,才知道了一个关键信息——自己购买的这台冰箱是不能作为正品销售的“优惠品”,对冰箱外观不保修。 

顾先生这才反应过来:自己可能被商家骗了!明明卖的是有外观瑕疵、不能当正品卖的优惠品,却一直说“是正品”,还告知错误质保政策,这不是“套路”消费者吗? 

另外,顾先生还发现,这家专营店的简介页写着“本店销售全新优惠品,支持鉴定,假一赔十,官方售后,全国联保”,可当初他买冰箱的时候,压根注意不到这个“优惠品”的标注。而且商家也从来没有主动告知他,这台冰箱是有外观瑕疵、不能当正品卖的“优惠品”。 

协商无果后,顾先生将A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十倍赔偿。因其举证不到位,且产品并非假货,“假一赔十”的主张未获一审法院支持。 

【法院审理】 

经过法院的判后释明,顾先生提出上诉,将诉讼请求更改为欺诈行为的三倍赔偿,并补充了相关证据。 

上诉后,经过扬州中院调查明确:X品牌冰箱“优惠品”的定义是使用性能与正品一致,但存在不同程度的外观类损伤,不能以正品销售的产品;X品牌冰箱“优惠品”的保修政策为主要零部件保修1年,外观不保修不退换;X品牌冰箱正品的保修政策为整机保修1年,主要零部件保修3年,特定故障保修3年(如排水管冰堵、箱体严重收缩、顶盖或箱体凝露、箱体侧半部位严重生锈)。 

因此,扬州中院审理认为,A公司交易时告知顾先生的“冰箱为正品,整机保修1年,主要部件保修3年”的情况与X品牌冰箱“优惠品”的定义及保修政策明显不符,使顾先生误认为商品属于价格有优惠的正品,产生了因商品重要信息不知情的消费误判,损害了顾先生基于商品重要信息知情的公平交易权,依法应通过司法裁判的否定性评价及法定的惩罚性赔偿,进行经济上的惩罚和威慑,遏制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最终,法院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判决A公司承担顾先生购买冰箱价款三倍的赔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法官提醒】 

诚以待人,信以立商。诚信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是市场交易公平性和可靠性的基本保障,亦是网络市场经营者应当依法遵循的经营准则和法定要求。 

经营者应真实、全面、准确地向消费者提供与消费判断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商品重要信息,共同维护公平、诚信、健康的市场交易秩序。 

即便是交易价格低于正品一般市场价的商品,经营者仍应当真实、全面、准确披露商品信息,特别是影响消费者自主选择权与公平交易权的重要信息,如非正品的重要瑕疵信息、保修政策差异等,避免因隐瞒商品重要信息导致消费者产生误判,确保交易价格是消费者全面、准确了解商品重要信息之后的公平价格。



来源: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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