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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账”,业主能查吗?
发布时间:2026-04-14 10:12:52
小区公共区域的广告收益去哪儿了?地上停车费收了多少、又用在了何处?这些看似琐碎的“小区账”,实则关系到每位业主的切身利益。但当有业主想“查账”时,却遇到了阻碍……请看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案件。 【案情再回溯】 某小区业主李先生对小区共有部分的使用、收益情况,以及地上停车费的收支、分配、车位处分等事项心存疑问。为此,李先生多次向小区业委会和物业公司要求查阅并复印相关资料,却屡屡被以业主个人无权主张、不得复制、侵犯隐私等理由拒绝。 多次沟通无果后,李先生将小区业委会和物业公司一并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业主知情权是业主基于其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所享有的法定权利,也是业主参与小区治理、监督物业服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基础。因此业主个人有权就法律规定的事项向物业服务人、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提出公布、查阅的请求,无需以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名义进行。 业主知情权的实现应贯彻公开、全面、简便的基本原则,关于业主知情权的行使方式,应当以查阅权为宜,但为有效行使查阅权,业主享有利用摘抄、复印或者其他技术手段进行复制的权利。单纯的查阅往往无法满足业主后续核实、保存证据的需要,法律也并未禁止业主对相关资料进行复制,故业主行使知情权的方式,不仅包括查阅,还应包括复制。 允许复制的范围与业主有权查阅的资料范围一致,应限于法定事项范围内。对于其中可能涉及的个人隐私或确属商业秘密的内容,可以通过技术处理予以保护,但不能以此为由完全拒绝业主合理的查阅、复制要求。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李先生的诉讼请求,要求业委会和物业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相关材料供其查阅、复制。 【法官提醒】 清晰的“小区账”,是消除猜疑、凝聚共识的基础。保障业主知情权,不仅是业委会和物业公司的法律义务,更是提升管理公信力、促进小区和谐共治的重要一环。业主在行使权利时,也应遵循合理、守序的原则,将监督的初衷聚焦于促进小区公共事务的规范与改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 (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 (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扬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下列信息: (一)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联系方式、物业服务投诉电话; (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 (三)电梯、消防、监控安防、电力等专业设施设备日常维修保养单位的名称、资质、联系方式、应急处置措施等; (四)由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 (五)物业服务收费情况; (六)共用设施设备水电费分摊情况; (七)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 (八)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管理规约约定应当公布的信息。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应当常年公布并及时更新;第四项至第七项应当每年至少公布一次,公布期不得少于一个月。 来源: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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