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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信息四千余条被判刑
发布时间:2026-04-14 10:16:55
近日,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案件,利用境外软件贩卖个人信息,可真“刑”! 【案情简介】 2021年,被告人林某银行卡被冻结,为查明原因,他经人介绍,在境外加密聊天软件上找到所谓“上家”为其查询个人信息。 这次偶然的经历让林某发现了“商机”,自2022年年底起,林某便开始在境外加密聊天软件的群组中,充当起公民个人信息非法交易的“中介”,并从中赚取差价。林某接收买家对户籍、住宿、财产等信息的查询需求后,向其上家询价并加价报出,待买家通过虚拟货币支付,其扣除差价后将款项转给上家,并将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转发给买家。 2022年底至2024年2月,被告人林某通过境外聊天软件及微信,非法获取并出售包含公民财产、住宿和其他个人信息共计四千余条,非法获利人民币1.71万元。 2024年2月,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被告人林某涉嫌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的线索,迅速将其抓获,现场扣押其作案所用的手机、笔记本电脑等工具。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非法获取并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综合考虑其犯罪事实、性质及悔罪表现,法院最终判处林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四万二千五百元;对其违法所得及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法官说法】 公民个人信息受法律严格保护,非法获取、出售行为不仅侵害公民财产、隐私安全,更可能滋生电信诈骗、敲诈等衍生犯罪,危害社会秩序。我们在增强自身信息保护意识的同时,也应恪守法律底线,绝不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他人个人信息,共同守护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来源: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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