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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猎捕?“鸟笼”变“牢笼”
发布时间:2026-04-14 10:21:19
近日,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案件,两名男子在河边悄悄架设捕鸟网,捕获野生黄豆鸟,还建群竞拍寻找买家。殊不知,这想靠捕鸟“赚快钱”的算盘一旦打响,所谓“商机”最终就会变成“牢笼”…… 案情再回溯 刘某和杨某是一对堂兄弟,二人热衷逗鸟,起初这只是纯粹的兴趣,但二人逐渐从中发现了“商机”,计划捕猎黄豆鸟进行售卖。 2023年8月,刘某、杨某商议在泰州高港区某街道周边一处空旷的河边,使用捕鸟网拦截捕捉黄豆鸟。2023年9月至10月期间,二人捕获了300多只黄豆鸟。 为了将野生鸟售出,他们在某社交平台创建群组,给每只鸟编号,并拍摄视频发布在群内。群里有300多名成员,不少人都是逗鸟爱好者,性格活泼、呆萌可爱的黄豆鸟吸引了数名买家,群内成员纷纷竞拍。依据品相不同,出售黄豆鸟的价格从几十元到几百元不等,所得款项二人平分。 交易后,刘某和杨某对快递点工作人员谎称这些都是宠物鸟,并采取多层打包、放置鸟食等方式来保证鸟能完好地寄送至买家手中。 这“无本万利”的生意刚做了两个月,这对堂兄弟就被警方抓获。警方在他们的出租屋内搜出了数只非法猎捕的黄豆鸟,作案工具数件。经鉴定,涉案黄豆鸟属雀形目莺鹛科棕头雅雀,被列入《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涉案捕鸟网系禁捕工具。 经讯问,二人供述非法狩猎并向他人出售野生黄豆鸟三百余只,获利人民币4万余元。二人对此认罪认罚,退出违法所得并自愿承担生态修复费用。 法院审理 经开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杨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狩猎罪。判决被告人刘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杨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法官提醒 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野生动物对于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在此提醒大家,不要心存侥幸,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任何破坏生态环境、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都将被追究责任。 让我们共同行动起来,遵守法律规定,远离非法狩猎,为维护生态平衡、建设美丽家园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来源: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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