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盗伐林木 获刑又赔钱
发布时间:2026-04-14 11:28:43
私自伐木获利11万,可真“刑”!请看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案件。 【案情再回溯】 某天,何某某发现一棵白杨树被风刮倒在地,他“灵机一动”,设法将这棵树运走,卖给了一家木材厂。这样一次偶然赚到钱的机会,让何某某动起了歪脑筋。 此后,何某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多次在夜间偷偷进入扬州市广陵区某林地,使用油锯、斧头等工具盗伐杨树,并将盗伐的林木出售给木材厂,以此牟利。 2023年9月,一名环卫工人发现了林地的异常情况,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在严密侦查后将何某某抓获归案,当场扣押违法所得11万元,以及油锯、三轮摩托车、斧头、绳子、手机等作案工具。 到案后,何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如实供述了全部作案经过。2022年10月至2023年9月,何某某共盗伐杨树立木蓄积合计30余立方米,非法获利10万余元。 【审理定分争】 扬州经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国家森林法规,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同时,其犯罪行为破坏林木生态功能,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综合考量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法院判决:被告人何某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判令被告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19560元及专家评估费2400元;责令其在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在扬州市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法官提醒】 森林资源是维护生态安全的重要屏障,受法律严格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采伐,否则将面临刑事处罚和生态赔偿责任,广大群众要提升公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若发现破坏森林资源行为,可及时向林业部门或公安机关举报,共同守护绿水青山。 本案中,除通过刑事打击惩治犯罪外,还通过民事判决追究其侵权责任。判决要求被告在媒体公开道歉、赔偿生态损害费用,既是对其违法行为的惩戒,也是对公众的警示教育,提醒大家“环境有价、损害担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来源: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