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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菜摔倒受伤,谁来对此负责?
发布时间:2026-04-14 11:33:46


去农贸市场买菜是人们生活中的常事,但有时农贸市场会存在卫生不佳、物品堆放、人流拥挤等问题,如果在买菜时不慎摔倒受伤,谁来对此负责呢?请看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案件。   

案情再回溯】 

某天早晨,张老太照常来到家门口农贸市场买菜,买完菜后,她一边整理购物袋一边行走,却不慎脚下一滑,摔倒在农贸市场的过道上。 

随即,张老太被送往医院就诊,并被诊断为右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同时,张老太的家人认为张老太滑倒受伤与农贸市场地面湿滑、安全保障义务不到位有关,遂报警处理。 张老太出院后,家人多次与农贸市场工作人员协商赔偿未果,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遂将某农贸市场公司以及某物业服务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定分争】 

广陵法院审理认为,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根据张老太家人从出警民警处调取的视频、报警记录,农贸市场提供的公安机关执法记录仪视频,以及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可以认定张老太滑倒位置有油污水渍且有杂物。某物业服务公司作为市场的物业服务单位,对于市场的公共安全、卫生保洁存在一定管理疏漏,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对张老太所受的损害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根据《扬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农贸市场开办者是指为场内经营者提供场地、设施和服务,从事农贸市场经营和管理活动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市场开办者应履行公共安全、环境卫生等责任。故对于张老太的滑倒受伤,某农贸市场公司亦应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与责任。 

原告张老太年纪较大,进入农贸市场购物,一边整理购物袋一边行走,未注意观察路面,未对自身安全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也应对自己所受损害承担相应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农贸市场公司和某物业服务公司分别赔偿原告损失5.7万元。 

法官提醒】 

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会出入菜市场、超市、餐馆等公共经营场所,安全问题值得重视。 

消费者应对自身安全尽到注意义务,注意观察周边环境,特别是经过生鲜、水产等地面容易湿滑的区域,要小心慢行,保护好自身安全。 

市场经营管理者依法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有责任确保市场内地面的清洁、干燥,并及时清理油污水渍和可能导致滑倒的垃圾杂物,消除安全隐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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