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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杯奶茶居然有两个品牌标识?
发布时间:2026-04-14 11:39:09


近日,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案件,一家奶茶店经营者,在获得授权使用A品牌商标后,又再次获得授权使用B品牌商标,在自己店内售卖的产品上,将A、B两个商标混合使用 是否构成侵权呢?

【案情再回溯】 

苏州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系A商标的权利人,授权给某奶茶店使用A商标。经营一段时间后,苏州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向该奶茶店发出品牌升级通知函,要求升级门店,否则终止合作。 

某奶茶店自知不符合升级要求,在未与苏州公司解除授权的情况下,又另寻其他公司,获得了与A品牌近似的B品牌商标使用权。后续经营过程中,该奶茶店将其自行整合的“A+B”商标(突出A商标的元素,缩小了B商标的元素)在其售卖的奶茶上使用。 

苏州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发现这一情况后,将某奶茶店诉至法院,要求其终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相应损失。被告某奶茶店则提出,两个商标均取得合法授权,不构成侵权。 

【审理定分争】 

高邮法院审理认为,商标最主要的功能在于识别商品来源,被告经授权既获得诉争A商标的使用权,又获得案外人B商标的使用权,未经许可人同意,使用A和B商标组合标识,导致同一产品上出现不同权利人的不同商标。同一商品出现两个来源,干扰了被许可商标在商品来源识别以及质量保证等功能上的实现,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两商标具有相同商业来源,或二者存在特定关系。 

本案中,A品牌的商誉明显高于B品牌的商誉,被告整合A、B两个商标进行售卖的目的系将两品牌进行捆绑,依附诉争A商标多年经营所凝聚的商誉。被告不规范使用许可商标的行为淡化了诉争商标专用权,构成商标侵权。 

最终,法院判决,某奶茶店立即停止侵害A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苏州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2.2万元。 

【法官析法理】 

当前,随着众多知名奶茶品牌的走红,市场涌现出大量的加盟店,这些加盟店利用商标宣传时很容易引发商标侵权行为。 

本案中,某奶茶店加盟一品牌后,因不符合品牌升级要求,客观上不能再使用该品牌,但因该品牌多年的商誉已经为其带来了固定的市场份额,所以加盟店就特意找到另一个相似的奶茶品牌,并自行组合使用,误导消费者以为这两个品牌是合作关系,便于其在退出加盟品牌后,仍然占有原先加盟店原商标带来的市场份额。这是明显的商誉价值低品牌攀附高品牌的行为,给商标构成损害,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四十八条 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来源: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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