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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肥“神器”变“毒药” 制售团伙被判刑
发布时间:2026-04-14 11:53:41


在追求美丽与健康的道路上,体重管理成为了许多人日常生活的重要话题。然而,市面上琳琅满目的减肥产品背后,却隐藏着不为人知的危险。一些不法分子为了牟取暴利,不惜铤而走险,生产销售含有国家禁止添加的有毒有害成分减肥食品,严重危害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请看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案件。 

【案情再回溯】 

2023年3月至2024年2月间,被告人李某在明知西布曲明为国家禁止添加且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情况下,仍然从非法渠道购买材料,私自在其住所内制作含有西布曲明成分的减肥胶囊、减肥糖果等产品。这些产品看似普通,实则有诸多潜在危险。 

制作完成后,李某通过多种网络平台渠道,将这些有毒有害的减肥食品销往全国各地。为了扩大销售规模,他还纠集了被告人姜某、刘某某等14人协助其进行销售。 

然而,纸终究包不住火。这些含有西布曲明的减肥食品在消费者中引起了不良反应,有人出现了心悸、失眠、口干等症状,消费者的健康受到了严重损害。报案后,李某这一犯罪团伙终于落网。 

【审理定分争】 

宝应法院经深入调查和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西布曲明是国家禁止添加的有毒有害成分,仍然私自在减肥食品中非法掺入该成分并对外销售,其行为严重危害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销售金额达到38万余元,情节严重,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且李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六十万元。被告人姜某、刘某某明知减肥食品非法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仍协助李某对外销售,其中姜某协助销售金额达36万余元,情节严重;其余11名被告人销售明知非法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减肥食品,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分别判处三年至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适用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间禁止从事保健食品的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二)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有毒、有害食品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六个月以上的;

(三)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属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

(四)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且在中小学校园、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及周边面向未成年人、老年人销售的;

(五)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曾因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六)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毒害性强或者含量高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官提醒】 

健康是生命之本,美丽需要建立在健康的基础之上。减肥产品作为直接关乎消费者身体健康的商品,其安全性和有效性至关重要。然而,一些不法分子为了牟取暴利,不顾消费者的生命安全,生产销售含有有毒有害成分的减肥食品,这种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惩。 

食品安全是关乎国计民生的大事,任何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广大消费者在面对市面上琳琅满目的减肥产品时,要保持理性态度,切勿盲目相信网络上的虚假宣传。在购买减肥产品时,要选择正规渠道,查看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成分表等信息,确保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法官呼吁,全社会共同关注食品安全问题,营造安全、健康的食品环境。同时也提醒广大消费者,追求美丽和健康没有错,但一定要选择正确的方法,健康饮食、适量运动等科学的体重管理方式才是实现健康瘦身的最佳途径。



来源: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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