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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换清水掩污迹 环保罪责终难逃
发布时间:2026-04-15 10:12:38
企业遇到环保数值超标,理应重视问题、及时整改。然而,某些企业环保工作人员竟为了逃避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管,“大胆”篡改排污数据,最终仍逃不脱法律的制裁。 近日,江苏省扬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大运河环境资源法庭在仪征市新集镇巡回审理了这样一起污染环境案件。 案情再回顾 纪某是某环保公司的负责人,公司专门为有需要的企业提供环保监测设备,纪某会定期查看这些企业的相关环保数据。2023年12月12日上午8时许,纪某通过环保平台发现,有业务往来的一家印染厂排放的废水中COD(化学需氧量)数值超标,他随即电话通知了该企业环保负责人杨某某。 企业排放的废水个别环保数值偶尔超标属正常现象,只要企业引起重视迅速采取停排、少排或者加入规定药剂控制就能改善。而纪某和杨某某却铤而走险,打起了篡改监测水样本的主意。 “我有个主意,你不妨试试……”纪某提出以自来水替换监测水样来降低COD数值。很快,杨某某带着工人多次违规进入污水源在线监控室,并现场拨打电话询问纪某该如何操作。污水源在线监控室是不允许企业人员进入的,只有在设备出现故障时,设备提供商工作人员才能遵循规定进入。 杨某某指使同事将监测设备原本插在废水水样中的管子拔出,迅速插入装有自来水或自制稀释废水的容器中,以替换水样的方法干扰监测设备,篡改监测数据,对外排放超标废水,试图逃避生态环境部门监管。 审理定分争 由于设备另一头连接着环境监管平台,生态环境部门执法人员很快发现了该企业COD数值波动异常,在调阅相关视频后看到,曾有企业工作人员违规进入在线监测室。执法人员随即会同公安部门到场展开调查,确定有违法行为后对涉事人员进行了控制。到案后,纪某、杨某某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 经统计,案发期间,被告单位共计排放超标废水约1016立方米。该时段内,生态环境部门监测到的被告单位COD排放数值均为虚假数据。经认定,废水超标排放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数额为人民币25500元。 扬州经开区法院大运河环境资源法庭审理认为,被告某印染公司系重点排污单位,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等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被告人杨某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纪某作为自动监测设备运维人员,为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提供方法,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杨某某、纪某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二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最终,法院判处被告单位某印染公司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被告人杨某某、纪某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法官提醒 生态环境事关民生福祉,对水体的污染,不仅严重威胁环境安全,也给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带来风险,可能引发疾病甚至危及生命。不论是企业还是相关从业人员,都应当主动承担起节能减排、保护环境的责任与担当。 企业应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加强内部管理,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不能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而忽视环境保护,甚至铤而走险、弄虚作假。 第三方运维企业员工和相关责任人,要养成良好的职业素养和正确的职业操守,对岗位尽责、对行为负责,牢牢守住保护环境的法律红线,不能心存侥幸、知法犯法,否则必将为此付出更大的代价。 来源: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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