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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你不放过我,法律就不放过你!
发布时间:2026-04-15 10:27:43


保护野生动物,已经成为越来越多人的共识,但有人却偏好“野味” 以身试法,触碰法律底线 把自己“捕”进去了! 

近日,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案件,章某是个十足的“吃货”,前段时间为了饱自己的口腹之欲,他竟然在网上学习打鸟方法,并在扬州、南京多地猎杀鸟类动物94只。这些鸟儿一部分被他食用,另一部分则卖了钱。而其中,不乏珠颈斑鸠、山斑鸠、白头鹎等国家登记在册的“三有动物”。最终,章某因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等被判刑。

【案情简介】 

这几年,短视频兴起,丰富的内容让受众们大开眼界。可这也让一些想走歪路子的人找到了“学习渠道”,章某就是其中一个。章某是一个“吃货”,平日里喜欢吃一些非同寻常的食材。2023年,他在刷短视频时发现,有人教授如何“打鸟”,这段视频让他灵机一动,准备打些野味尝尝。 

根据视频所说,章某准备了头灯、弹弓、消声器等设备,并开始了自己的“寻味之旅”。一开始,他的活动范围在家附近,后又到邻镇甚至南京寻找猎物。 

“我当时去他家时发现,他家的冰箱里有獐子、野兔、斑鸠、杜鹃鸟等。”据张某的朋友回忆,其冰箱中有很多野味,数量多的品种达到了40多只。同时,章某还向朋友炫耀,称这些都是用带瞄准镜的弹弓打的,打回来后还能卖钱。 

章某最后一次“打鸟”是在南京,非法捕猎鸟类动物8只后,当天便被警方抓获。经查,他前后捕猎鸟类动物94只,价值人民币28200元。经鉴定,其中含有珠颈斑鸠、山斑鸠、白头鹎、灰背鸫、灰喜鹊、喜鹊、虎斑地鸫、斑鸫、黑领椋鸟。上述野生动物被列入2023年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第17号公告《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简称“三有 动物”)。同时,章某的工具也被鉴定为禁用猎捕工具。 

近日,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判决,章某因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三千元。 

【法官提醒】 

非法狩猎,绝不是无关痛痒的小过错。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持生态平衡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一旦打破其中一环,就可能引发连锁反应,影响整个生态系统的稳定。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我们的生态家园。 

非法狩猎不可为,法律红线不可触。任何破坏生态环境、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都将被追究责任。让我们共同行动起来,遵守法律规定,远离非法狩猎,为维护生态平衡、建设美丽家园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一)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二)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三)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一)暴力抗拒、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尚未构成妨害公务罪、袭警罪的;(二)对野生动物资源或者栖息地生态造成严重损害的;(三)二年内曾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受过行政处罚的。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根据猎获物的数量、价值和狩猎方法、工具等,认为对野生动物资源危害明显较轻的,综合考虑猎捕的动机、目的、行为人自愿接受行政处罚、积极修复生态环境等情节,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来源: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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