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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网站“搬运”热门影视剧牟利?真“刑”
发布时间:2026-04-15 10:32:16
近日,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开设网站搬运影视资源,法院判了! 案情简介 2022年至2024年期间,谷某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购买、架设服务器搭建影视剧集网站,非法传播《庆余年2》《流浪地球2》等热门影视作品,并通过开设网店向观众收取会员充值费,以获得观看影视剧权限的方式进行牟利,非法获利350多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谷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视听作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法院最终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谷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追缴、没收违法所得。 法官说法 影视作品凝聚了众多创作者的智慧与心血,而盗版行为不仅直接侵害著作权人权益,更会扰乱影视文化产业健康发展。对于观众而言,购买盗版服务看似省钱,实则变相助长侵权行为,不利于影视行业的长远繁荣,还存在被窃取个人信息、威胁财产安全的风险。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建议大家通过正规平台观看影视作品,既保障观影体验和信息安全,也为守护优质影视创作贡献一份力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来源:
广陵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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