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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存单“兑”来真刑罚
发布时间:2026-04-15 10:37:18


近日,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案件,伪造一张银行存单,以为只是欺瞒家人的“小聪明”,殊不知当假存单递进银行窗口,“兑”不出分文现金,只会“兑”来法律的制裁......

案情简介

2022年12月,被告人林某为使用家中存单中的钱款并防止被家人发现,通过网络联系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伪造了一张客户名为其母亲、金额为13万元人民币的银行存单,并使用该伪造的存单将原真实存单换走。2024年2月23日,林某母亲持该存单到银行取现时被银行工作人员发现系伪造。案发后,被告人林某在家人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伪造银行存单,其行为已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鉴于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从宽处理。 

法院最终以被告人林某犯伪造金融票证罪,判处其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官说法 

林某伪造存单的行为从表面看是出于家庭内部原因,本质上却破坏和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银行存单作为法定的银行结算凭证,其真实性与唯一性是金融安全的基石,任何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惩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 

(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 

(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四)伪造信用卡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来源: 广陵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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