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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化肥坑农伤农 法院判决织密护农法治网
发布时间:2026-04-15 10:58:04


在数字经济浪潮下,网购的便捷性让农资产品销售也打破了地域限制,为农户带来便利。然而,部分不法经营者利用网络销售的隐蔽性特点进行制假售假,严重损害了农户们的合法权益。请看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发布的案件。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被告人张某在明知皇某(另案处理)组织多人生产劣质化肥,并冒充正规品牌进行销售的情况下,仍予以帮忙生产,并在某电商平台开设店铺自行售卖假化肥。2023年1月,张某在掌握制作劣质化肥工艺后,开始租赁仓库独立生产,并在网上出售伪劣化肥至扬州市广陵区等地。同年3月,被告人周某了解到张某生产并销售伪劣化肥的情况下,仍决定从张某处低价购进假化肥,并通过自己注册的网店进行销售。 

截至2023年7月,被告人张某共计生产、销售伪劣化肥435万余元,非法获利50万元。被告人周某对外销售伪劣化肥92万余元,非法获利12万元。经鉴定,涉案成品化肥系伪劣产品。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生产并销售伪劣化肥,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周某明知是不合格产品而购买并予以销售,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最终,法院以被告人张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二十万元;以被告人周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七万元。同时,对相应违法所得予以没收、追缴。

法官提醒

化肥质量直接关系农作物的生长与收成,生产、销售伪劣化肥已不是普通的经营失范,而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提醒经营者务必恪守诚信,依法依规经营,保障生产、销售产品的质量。提醒广大农民朋友选购化肥时,选择正规商家,仔细核对产品标签、合格证等,一旦发现产品质量问题,及时封存样品、固定证据,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利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 广陵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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