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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伪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章获刑
发布时间:2026-04-15 11:31:27
伪造高校公章印制录取通知书,法院判了!请看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发布的案件。 案情简介 2021年至2024年期间,杨某在经营其刻章店期间,结识了意图通过伪造高校公章牟利的丁某。杨某在明知对方不能提供任何手续或证明材料的情况下,仍为其伪造了“扬州市某单位管理专用章”国家机关印章1枚,江苏某学院、南京某大学等29所高校及事业单位的印章31枚。与此同时,丁某通过网络平台从另一被告人薛某处定制了二十余所高校的电子假公章及20余份盖有虚假公章的高校《录取通知书》。丁某在两人的帮助下,形成了一条完整的伪造、贩卖虚假学历证明的黑色产业链,企图通过欺骗考生及家长非法获利。经查,杨某非法获利1万余元,薛某非法获利4万余元。2024年9月,丁某因诈骗罪被公安机关抓获,杨某、薛某的违法行为也随之浮出水面。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已分别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被告人薛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薛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杨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法官提醒 任何伪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公章的行为均属违法犯罪行为,切勿为牟取私利以身试法,否则触碰法律红线必将受到相应惩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
广陵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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