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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电梯上演“吞人”惊魂 顾客一脚踏空致残
发布时间:2026-04-15 11:44:57


近日,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案件,住酒店乘坐电梯下楼,与同伴交谈过程中电梯层门开启。没想到,轿厢提前向下运行,开门后仍未察觉,直接一脚踏空跌落。

【案情简介】 

阿英在酒店住宿期间,准备从三楼房间乘坐电梯下楼,按下乘坐按键,待层门缓缓开启后,阿英未察觉到轿厢偏移,依照生活惯性直接踏入电梯。 

不料涉案酒店采购电梯为液压式家用电梯设备,且层门、井道及用于控制层门开关的电插锁装置为酒店经营方自行装建,案发时电梯开门断电系统发生故障,导致电梯层门打开时轿厢已经到达三楼下方且持续向下运行,来不及反应的阿英坠落受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阿英遂将酒店和电梯厂商一同诉至宝应法院氾水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医护费用15万余元。 

【法院审理】 

本案中,起到关键安全防护作用的开门断电装置未安装到位是造成原告阿英受伤的直接原因。酒店作为经营性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对前来住宿的顾客负有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而经营方选择仅向电梯厂家购买轿厢,后期自行购装层门和电插锁装置,因对电梯运行原理认识不足,缺乏安全意识,漏装开门断电设备且将家用电梯混用于商业经营中,违反了家用电梯不得用于经营活动、不得改变使用性质的规定,规避了主管部门监管,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在涉案电梯订制合同中,虽然厂家根据酒店经营方要求对轿厢和安全层门进行了分离销售,但直接导致原告受伤的开门断电装置需附着于层门之上,厂家在先行装好电梯后,未能对开门断电功能装置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亦未向购买方就开门断电装置的安装进行特别提示,仍存在一定过错。 

综上,法庭判决酒店经营方承担60%侵权责任,电梯生产厂家承担40%的侵权责任。

【法官说法】 

电梯是现代城市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垂直交通工具,关乎群众日常出行的便捷与安全。近年来,电梯随着城市集群的发展、建筑形态多样化以及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其使用类型和动态需求不断增加。然而在行业发展过程中,经营使用方违规安装、使用暴露出的安全隐患也不容忽视。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应当全面履行好安全保障义务,合规采购、装建电梯设施,通过不断优化通行安保措施、持续改善经营环境、聚焦提升服务品质,努力为消费者营造一个舒适、安全、和谐的消费空间。 

电梯生产厂家也应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在买卖过程中规范合同行为,做到必要的安全设备安装和警示义务,避免产生设备关联故障对他人造成损害。 

【关联法条】 

《民法典》第1172条第1款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1198条第1款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202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 宝应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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