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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处分法院冻结的租金,责令追回!
作者:马俊 发布时间:2026-04-16 10:01:37
擅自处分法院冻结的财产,既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藐视人民法院司法权威。近日,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执行过程中,承租人擅自处分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冻结的被执行人应得租金收入4万余元,导致债权人受偿落空。 案情简介 在本案前期审理阶段,根据申请执行人王某提供的财产线索,本院向承租人何某送达冻结租金法律文书,依法保全冻结了何某应支付给被执行人某化工公司的租金。王某取得胜诉判决后,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取租金,以便清偿债权。当执行干警找到承租人何某提取租金时,何某自认已将法院冻结期间的租金4万余元支付给被执行人派驻的现场管理人员,并狡辩:“法院未在冻结文书中写明收款账户信息,也迟迟未找我提取租金,所以我支付给房东没有错。”对于执行干警的释法明理,何某也未予理睬。 隔日,为维护司法权威,兑现胜诉债权,根据查明的擅自处分租金事实,本院向何某送达《责令责任人追回财产通知书》,责令何某在限期内追回擅自支付的租金,同时告知不能追回租金的不利法律后果。在严重不利法律后果的威慑下,此时的何某才低下了头,主动请求法院给予追回租金宽限期,承诺在限期内追回租金并支付至法院账户,若未能追回租金,自愿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法院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未经法院允许,不得擅自处分;如确需处分,需向法院申请,经法院审查同意后,在法院监督下处分。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擅自处分已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责任人限期追回财产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
海陵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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