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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债务人的债务人能否执行
作者:王亚 发布时间:2026-04-16 10:11:44
次债务人的债务人可以当做欠款执行吗?请看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张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李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某向海陵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未发现李某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张某遂向海陵法院提供了李某的财产线索,即案外人刘某欠付李某人民币30万元,案外人王某又欠付刘某20万元,请求海陵法院执行案外人刘某和王某的财产,海陵法院向刘某送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刘某当场提出异议。 海陵法院执行局向申请执行人张某释明,刘某对《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提出异议,执行局不审查,也不能直接执行,债权人可通过诉讼主张,由法院依法处理。对于王某,因缺乏法律依据,执行局不得对刘某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 在对第三人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第三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不得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本案中,海陵法院执行局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向第三人刘某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但第三人刘某提出异议,海陵法院执行局不得执行,也不进行审查。王某作为第三人刘某的债务人,海陵法院执行局不得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在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时,应当依法适当甄别,否则事倍功半,徒劳无功。 来源:
海陵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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