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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上诈骗+线下投送”,货拉拉变“运钞车”?
作者:郭贝贝 发布时间:2026-04-16 10:18:01
近期,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案件。不少犯罪分子通过“线上诈骗+线下取现+货拉拉运输”的方式进行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以“高额投资回报”进行线上诈骗,让受害者陷入“线下取款”回报率高的错误认识,采用“货拉拉线下送货”安全可靠的运输方式,从而受害者的财物收入囊中。“货拉拉”作为网约货运服务平台竟也成为了诈骗分子的“钱拉拉”。 案情回放 2024年12月,刘女士报警称自己因网络课程学费退订事宜,将取现的金额通过“货拉拉”运输到指定地点的方式被诈骗分子诈骗。经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依法侦查,将犯罪嫌疑人瞿某某、顾某某、傅某某、周某某、孙某某抓获归案,后海陵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要求对被告人瞿某某、顾某某、傅某某、周某某、孙某某均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其判处相应的刑罚。 海陵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 2024年12月中下旬,被告人顾某某经被告人瞿某某介绍结识其上线,后被告人顾某某联系被告人傅某某、孙某某,三人在明知他人从事电信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仍由被告人孙某某负责开车、被告人傅某某负责接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的现金。2024年12月25日,被告人顾某某、傅某某、孙某某至扬州市接收现金四次,合计人民币39万余元。同日,在上述被告人接收现金期间,被告人瞿某某联系被告人周某某,二人在明知他人从事电信网络犯罪的情况下,由被告人周某某开车带被告人瞿某某至扬州市,被告人瞿某某从被告人顾某某手中转移其接收的现金人民币35万余元,后二人驾车返回安徽省定远县,并由被告人瞿某某将接收资金转移给上线,另有人民币4万元由被告人顾某某返回安徽省定远县后转移给上线。经查明,本案五名被告人参与接收转移的现金中,有人民币200213元系被害人刘女士被电信网络诈骗的赃款。被告人顾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傅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1100元、被告人周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瞿某某、顾某某、傅某某、周某某、孙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伙同他人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瞿某某、顾某某、傅某某、周某某、孙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均予以减轻处罚。结合五名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及退赃情况依法对被告人瞿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顾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傅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孙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官点评 广大投资者要警惕刷单返利、网络投资等具有诱导性的诈骗说辞,面对对方提出寄送现金或者黄金等贵重物品的要求后要及时报警。坚守“不轻信、不扫码、不转账”原则,方能守住“钱袋子”。物流人员在运营过程中如果遇到“人货分离”的情形,务必高度警觉,严格核验下单人员的身份信息,认真查验货物,一旦发现异常情况,请立即停止服务采取报警措施。 来源:
海陵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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