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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放弃社保声明无效 员工据此解约可获补偿
作者:李沁霖   发布时间:2026-04-16 11:02:24


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公司是否可以把保险钱加到工资里?请看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钱某入职A公司担任监理,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入职当日,钱某签署了一份《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声明》,其中约定:钱某自愿申请公司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公司每月向其支付社保补助1000元,由钱某自行缴纳,若未来涉及社保补缴,钱某需退还已领取补助。

2025年2月,钱某认为公司未缴纳社保违法,无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A公司辩称,入职当日就提出要给钱某缴纳社会保险,系钱某为每月多领钱,主动申请不缴社保;钱某则主张,该声明为公司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其内容侵犯了劳动者法定权利,应是无效条款,公司应当依法补偿。 

高港法院审理认为,无论申明签署过程如何,其内容已违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律强制性规定。社会保险费缴纳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具有不可免除性。本案中,双方约定不缴纳社保,既侵害了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保障的权利,也损害了国家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故该约定自始无效。最终,法院认定A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钱某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定补偿情形。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法官提示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受双方意愿影响。劳动者出具的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承诺、声明以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相关协议等,均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若用人单位通过协议形式不缴社保、仅发放补助,劳动者可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承担经济补偿责任。用人单位补缴社保后,有权要求劳动者返还已支付的社保补助。 

在此提醒:用人单位应依法缴纳社保以分散用工风险,引导劳动者重视长远保障;劳动者切勿为短期补助放弃社保,以免失去医疗、养老等法定权益。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有前款规定情形,用人单位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后,请求劳动者返还已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来源: 高港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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