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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多位继承人,作为遗产的房屋应如何分割?
作者:李沁霖 发布时间:2026-04-16 11:32:04
存在多名继承人,房子该给谁?请看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被告之父被继承人陈某(2015年4月去世)系夫妻,二人共生育四个子女。原告王某、被继承人陈某、被告陈某某共同共有农村房屋的所有权,后上述房屋拆迁,陈某户分得拆迁安置房两套,其中一套三方自愿赠与陈某某前妻,另一套确认陈某某享有三分之一的产权份额。 有继承权的案外人分别出具赠与书,均表示将享有的继承份额分别转归原告王某或被告陈某所有。 原告诉称,被告陈某某作为原告夫妇唯一的儿子,在父亲生前未尽应尽的赡养义务,父亲去世后又想霸占案涉房屋的全部份额,因原告不答应,多次谩骂骚扰原告。为实现其获得案涉房屋更大份额的目的,收买教唆两个姐姐将继承份额全部赠与自己,导致母女间断了亲情。由于被告并不能尽其对母亲的精神赡养的义务且双方根本无法共同生活,基于其年迈及身体健康原因,考虑到案涉房屋位于一楼便于其养老居住生活,且系原告唯一房屋,原告与被告就案涉房屋处分始终无法协商一致,请求:1、依法确认原告享有被继承房屋中51%的份额;2、继承遗产时原告适当多分;3、判令案涉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向被告支付其份额折价款。 被告辩称,经核算其享有54%的份额,不同意原告继承遗产时可以多分,主张案涉房屋归其一人所有,但无能力支付折价款。不接受转让,同意原告居住直至百年。 裁判结果 高港法院一审判决:一、确认位于泰州市医药高新区某某路13号1幢108室(登记在陈某某名下)归原告王某所有;二、原告王某支付被告陈某某房屋折价款76万元;三、被告陈某某在收到上述房屋折价款后十日内协助原告王某办理上述房屋(含车库)产权过户手续至原告名下。案件受理费共计215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10430.2元,被告陈某某负担11119.8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案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因此,被继承人的遗产与家庭财产混同的,应首先将被继承人的遗产从家庭财产中析离,再予以分割。通常而言,遗产分割的依据有三种,即依据遗嘱的分割、依据协议的分割和依据裁判的分割。如果被继承人未以遗嘱的形式对遗产进行指示分割,继承人又无法通过协商进行分配时,继承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通过裁判的方式分割遗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法定继承中,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人民法院进行遗产分割时,对于特殊遗产应当按照有利于发挥其使用效益和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兼顾各继承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处理。遗产的分割应遵循四个原则:物尽其用原则、平均份额的原则、照顾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继承人的原则以及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对于可分割且不减损价值的遗产采用实物分割。对不宜分割的遗产,特别是房产,除非当事人同意共有(权利分割),为减少诉讼,实质化解纠纷,一般应采取变价分割,包括折价与适当补偿、拍卖或者变卖。对折价的方法及补偿的金额等,首先由继承人协商,协商不成,根据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和利用遗产的能力,遵循物尽其用的原则,从更好地发挥遗产效用的角度出发,通过评估等方式,由法院确定某个继承人取得,取得人按份额给其他继承人对应的价款。或者通过变卖,分得相应的遗产份额变卖款。 具体到本案,原告所主张的财产权益主要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原始取得;二是继受取得,即原告继承其配偶陈某的遗产所享有的份额。案涉房屋原、被告一致确认系家庭共同财产,在原、被告双方均无证据证实贡献大小的情况下,应根据等分原则处理,确认原、被告及陈某所享有的份额均为1/3。关于被继承人陈某的遗产即案涉房屋的1/3份额,被继承人既未立下有效遗嘱,亦未立下遗赠协议,应按法定继承进行分割。考虑到原告年老体弱、患有多种疾病,故在分配遗产时予以照顾适当多分。结合各被继承人出具的赠与书,法院最终认定原告应享有案涉房屋的48.4%份额,被告享有案涉房屋的51.6%。在房屋作为遗产分割时,应依据有利于发挥房屋的使用效益和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兼顾各继承人的利益的原则进行处理。本案中,考虑到原告实际居住需要及其愿意且能够折价补偿被告,而被告并不在案涉房屋居住生活,亦不能折价补偿原告方的客观情况,房屋归原告王某所有更符合实际需要。因此,此种情况下可以采取作价补偿的分割房产方式。 来源:
高港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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