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夫妻一方未实际在借条上签字是否需要共担债务?
作者:陈彤   发布时间:2026-04-16 11:39:37


夫妻一方签借条,另一方未知,这算不算夫妻共同债务?请看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孙某某诉称,2018年3月26日,被告薛某及陈某某作为共同借款人向其借款15万元并出具《借条》,当日孙某某出借相应款项。现请求判令薛某及陈某某偿还剩余借款本金12万元及逾期利息。 

被告陈某某辩称,案涉《借条》中借款人签名非本人所写,对借款不知情。 经查,薛某与陈某某原系夫妻关系,2023年2月17日,两人经法院判决离婚。陈某某曾在另案中举证2021年12月31日出具的《夫妻债务的说明》,其中载明信用卡及网上贷款合计49万元系夫妻共同债务,经双方协商各承担50%。 另查明,原告孙某某将款项汇入被告薛某账户后,薛某陆续向陈某某转账40余万元。 

2022年7月29日,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所根据法院委托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案涉《借条》落款处陈某某的签名字迹非本人所写。    

裁判结果     

高港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某与薛某之间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虽经鉴定《借条》上陈某某字迹非其本人所签,但从资金流向以及《夫妻债务的说明》内容,合理认为陈某某对上述款项明知并实际参与,案涉借款应为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故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法官说法     

本案中,虽然被告陈某某提出相反意见,但是法院结合债权人提供的借条、银行转账记录以及鉴定意见等证据,综合认定案涉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 

法官提醒,对于债权人而言:一是大额借贷务必要求夫妻共同签订,或留存非举债方知情的证据(如通话录音、聊天记录);二是转账时应备注借款用途,保留关联性凭证。 

对于非举债方:一是对涉及自身财产责任的文件谨慎签署,维护财产安全;二是发现不明债务时及时与配偶沟通并通过合法途径澄清,避免虚假债务。 

对于举债方:一是秉持家庭责任感,大额借款要主动与配偶协商,共同决策家庭重大财务事项;二是确保借款用于合法用途,营造诚实守信的家庭氛围。



来源: 高港区人民法院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26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