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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掩饰贪污赃款 企业负责人构成洗钱罪
作者:郭莹   发布时间:2026-04-16 11:44:10


近日,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企业负责人为掩饰贪污,借员工以及家属银行卡转钱,可真“刑”啊!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2年成立某医药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2016年4月,李某某的本科同学梁某某从某军区医院药剂科主任、主任药师的职位上退出现役,自主择业至医药公司工作,约定由梁某某投资人民币900万元到李某某公司,2016年8月至9月,梁某某陆续转款500万元作为先期投资款。 

2016年8月,梁某某至医药公司上班,分管财务及行政。10月左右梁某某安排财务会计提供公司使用的银行卡号后,在2016年11月至2017年1月间,先后37次使用控制的他人银行卡共计转账1550万元到上述银行账户,并于当天或者数天内转至本人或家属账户共计1150万元,剩余400万元作为梁某某的投资款。 

2020年,某军区医院开始审计调查梁某某,同年10月至11月间,梁某某明确告知李某某其在2016年底至2017年初的1000万余元转账资金有问题正被调查,投资股权的资金也经不起查。经梁某某请求,李某某与梁某某共同伪造委托理财协议,并在接受监察机关多次询问时均谎称以医药公司名义委托梁某某理财715万元,并编造给予梁某某安家费285万及150万购车款等事项。2023年梁某某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一百二十万元。

裁判结果

高港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贪污贿赂犯罪所得,仍通过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被告人李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协助梁某某向司法机关退出贪污所得285万元,根据其认罪悔罪态度,高港法院以洗钱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法官说法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提供资金账户的;(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四)跨境转移资产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梁某某是某军区医院药剂科主任,正在接受离任审计调查,且梁某某明确告知转给公司的1000余万元的资金有问题正在被调查,李某某应当知道该资金可能是梁某某贪污贿赂所得,仍梁某某共同协商对抗检查,伪造委托理财协议,谎称转给梁某某的钱款系公司委托梁某某理财,剩余钱款系吸引梁某某前来公司的安家费、购车款等事由,掩饰、隐瞒该贪污款的来源和性质,应当以洗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考虑到被告人李某某系囿于同学友情而非牟利目的实施犯罪行为,犯罪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且归案后积极协助梁某某退赃,未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最终对其宣告缓刑。 

洗钱犯罪针对的是毒品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等七类犯罪所得,而提供银行账户转移其他犯罪资金的,则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或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近来年,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赌博犯罪等提供收款、转账的“跑分”团伙日益猖獗,他们往往以办信用卡刷流水、现金购买虚拟币等名义,要求提供银行卡、帮助取现等方式转移赃款。广大市民朋友一定要配合金融机构完善好客户身份识别工作,不随意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件、银行账户,保护好个人信息,对高风险、高回报的投资保持高度警惕,保护自己,远离犯罪。



来源: 高港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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